剖腹产(难产)的产假,可以分为国家层面规定与地方法规定两个层面,职工享有的产假应以地方规定为准。国家层面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从国家层面的规定是113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初婚+晚婚+晚育情况增加晚育假,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假。例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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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产假规定为:在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也就是说,剖腹产产假,至少有113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剖腹产产假是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女员工增加30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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