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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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 (1)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2)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大小取决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因而不同的诉讼代理人有代理权大小之别。 (3)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此来证明其代理权限。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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