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除了做医疗事故鉴定外,还可以通过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通常医疗纠纷案件都是需要经过鉴定的。在鉴定的选择上,由于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对患者及其家属是最为有利的,因此,在日常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会大量的涉及司法鉴定的问题。同时,因为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构成人身伤害、如果存在医疗过错的,是否构成人身伤害,构成伤害的程度、患者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度等等。通过这样的鉴定,是法官在判决上有了依据,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后期治疗费用的确定都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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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的司法精神,应当坚持医疗事故鉴定优先的原则,支持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对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根据患者的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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