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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办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以下证件; 1.新生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或者生育服务证; 4.加盖公章的病例首页、分娩记录; 5.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收养小孩需要的证明有: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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