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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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要额外的承担一个举证上的倒置责任,股东自证个人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即根据公司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该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股东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那么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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