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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

2022-10-12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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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2 回复

专业分析: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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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以下情形财产保全可以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的。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如下: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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