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 2008年 1月1日起每年补偿 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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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分公司解散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总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定原因而停止公司业务活动,启动公司清算并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之前,应先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劳动者可以获得的补偿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1.公司解散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应另外支付一个月的薪水。 2.公司解散时,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在公司工作的员工,每满一年或超过六个月的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 职工月工资高于公司直辖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区域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雇员的工资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没有十二年限制,需要根据实际工作年数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可以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减少或增加补偿,赔偿金等,在真实意图下签署的协商终止协议有效。 许多公司濒临解散清算前,并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员工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同意,则双方可以签署解散协商协议,以终止劳动合同,以通过相关程序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协议和所达成的补偿金额应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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