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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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认定欠款事实后一般会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欠款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在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一旦欠款人拒绝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般的判决方式:法院一般会判决债务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应该在履行期内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否则一旦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直接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款项、拍卖、变卖不动产、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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