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二)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商务主管部门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应当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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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二、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四、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五、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查处不正当竞争; 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监督管理经纪组织; 九、合同行政监督; 十、广告监督管理; 十二、商标注册和管理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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