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也可考虑先提起相关诉讼,后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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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针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问题,为大家做简单介绍。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从启动到最后鉴定意见书的应用,一般包括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确定鉴定事项、召开鉴定会、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阶段。 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基本都需要引入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由专家对所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其鉴定结果一般会直接决定法官对患者与医疗机构间过错责任的判定,决定审判结果,故该程序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往往属于最为重要的一环,医患双方都应了解该环节的具体程序,并作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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