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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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包括: 1、交通事故财产的直接减损。主要包括车载财产损失、当事人随身财产损失、现场抢救、修理费用等; 2、交通事故财产的间接减损。主要包括停运、误工收入、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但是受害人应当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财产的间接减损,才可以要求赔偿。
一般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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