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作了相关规定。 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父母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可以减少子女的心理负担和其他消极影响;二是因为父母最了解如何做对子女最有利,同时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有利更好地执行。 由母亲抚养。不满二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由于不满二周岁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和抚养,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这一阶段的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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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非婚生的子女,在两岁以前一般是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比较严重的疾病,孩子不适合与其一起生活的。如果孩子的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没有尽到义务的,也可能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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