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后,收养关系的成立都须履行收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民政部门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对于在此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原则上应通过法院办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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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程序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法定解除:收养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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