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需要开庭几次才会宣判,开庭几次根据案情决定,在审理期限内审结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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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是终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一般而言,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上诉,而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的,那么上诉期过后判决就生效了,就不需要经过二审即告终结,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就可以交付执行。相反,如果的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或抗诉,那么该案就必须要经过二审程序。但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因为最高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一经宣判,立即生效。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要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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