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追讨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中,原告起诉后法院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需要在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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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手段: 1、行政手段。 2、经济手段。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 3、法律手段。债权人可以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债务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归还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如果没有追讨过,过了诉讼时效,则法院不再支持,但在这期间债权人每追讨一次,诉讼时效就重新起算。注意保留追讨记录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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