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办理程序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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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户口在娘家的情况下,孩子户口落户一般需夫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男方户口簿、子女出生证等材料,共同前往男方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构申请户籍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等人员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可以,没有结婚证,属于未婚生子,小孩的户口也只能上在妈妈(和婚生子可以随父或者随母不同的是单亲妈妈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的户口上,因为这时候孩子的出生证明是唯一可以上户口的身份证明(如果妈妈也不知去向,就只能送儿童福利院),其他包括孩子亲生的父亲以及其他家人在法律上和孩子并不存在直线关系,妈妈就算要找孩子父亲(承认的情况下)要抚养费也只能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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