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聚众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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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情形,应当立案追诉。
聚众赌博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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