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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赔偿顺序: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普通破产债权;6、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1)宣告破产:债务人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若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通过第三人担保清偿或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则破产程序终止。 (2)变价与分配: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方式无特殊决议则通过拍卖进行,按照债务清偿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一般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样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3)破产程序终结:在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提存后向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注销登记,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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