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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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中见证人不适格。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受胁迫、欺骗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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