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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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承担出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用公司的地位来损害债权人应得的利益,如公司欠债时股东用非资金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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