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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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以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害的客体为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包括超额透支和超期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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