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责任承担者,如果是销售者的话,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意思呢?有三层含义:(1)只要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即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未经许可,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肯定是侵权行为。(2)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拿出正规购货合同、正式发票访客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这里主要是籍这些资料,以证明行为人的“善意”。所以,如果行为人主张是淘宝上买的,或者在朋友的工厂里进的货,等,是不可以免责的。因为这里要讲究一个合理来源、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合理的价格。很难说在淘宝上用100元买了双古奇的包包,是合理的善意的。(3)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再次流入市场销售,承担因纠纷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被查封的产品应当就地封存或者销毁,至于进货的损失,你只能找你的上家追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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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知,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的行为本身仍是侵权行为,但因其主观上无过错,《专利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销售专利产品,如果并未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但能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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