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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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无力负担的,保险人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投保人经催告后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因上述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3、中止后满二年,双方未达成继续补交的协议。
财产保险基本险承担以下责任: 一、承担约定赔偿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雷击; 3、爆炸;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承担标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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