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赔偿责任确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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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责任的划分,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无异议的,10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不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和相关赔偿标准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最后凭签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名字的协议书由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结案书》进行结案。
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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