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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

2019-07-13 21: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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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回复

专业分析:

司法鉴定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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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1、司法机关审核办案机关提出的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2、收取鉴定费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3、司法鉴定的实施,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4、鉴定文书的签发;5、立卷并归档。

王黎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司法鉴定程序:1、事主申请鉴定,理应在举证限期内提出;2、在申请鉴定时,要预缴鉴定费用,且提供相关材料;3、事主申请鉴定后需要经过法院同意,经由两方事主通过协商确认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中心、人员,若是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4、事主对人民法院委派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有异议时刻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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