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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0条的适用原则

2022-10-24 14: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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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4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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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时,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当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②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③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④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 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涉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涉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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