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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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般会将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为抚养权的判定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女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孩子夫妻可以协议约定抚养权,约定不成,由法院判决;8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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