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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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重新鉴定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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