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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在第三人代持公司变更登记前是否应承担股东权益的主张权利

2022-11-07 18: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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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约定股权代持协议,如果不存在无效情形,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 2、因投资权益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或违约责任; 3、未经半数以上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不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那么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股东资格,而无需再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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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自己需要成为股东的话,那么可以购买公司的股份,只要是达到了一定比例之后,就可以有说话的权利的,那么自己是隐名股东这样的情况的话,可不可以申请股东的权利?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隐名股东不可以主张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在实际获得股东资格后,才可以主张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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