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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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六种: 1、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因其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提出仍拒不改正;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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