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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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具体落实到离婚诉讼中,自愿原则要: 1)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由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2)在是否达成同意的调解协议以及是否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的问题上,同样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3)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谅互让,让到什么程度,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决定,人民法院只能予以说明教育,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绝对不允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见。 2、真实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事实清楚、真实是进行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原则。这一点,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特别突出,因为离婚案件的有关事实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如果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不可能达成双方当事人都乐于接受的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诉讼内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审核后,并签字或盖章后,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反悔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外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收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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