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47号)(从2004年10月1目起,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计发办法: (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许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体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上述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发。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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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数额一般是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病故的,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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