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这里要注意,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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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如下:若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债务人不用偿还。有约定利息的,从其约定,但最高不得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为无效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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