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如果是合法有效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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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被法院查封了房产,发现自己的房产被查封后,该怎么办呢,该如何办理解的封手续呢?通常情况下,法院查封房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第二种是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再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处置之前先通过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权。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解除查封呢,第一,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权人主动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第二,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当然,这两种方案是建立在法院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付债务的基础之上的。那么,如果法院查封错误,或者根本不存在欠付的债务,那么被查封房产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如果是在保全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查封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已经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在拍卖该房产后可能无剩余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已经查封的房屋不应再设定抵押。因为查封某一房产,就应当禁止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认该房产在被采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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