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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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论分居多久也不会自动离婚。夫妻要想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分居的原因应当是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应当至少满两年,并且是连续满两年。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分居,法院是可以通过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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