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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2-03-05 1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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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5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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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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