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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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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