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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2022-07-03 09: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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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03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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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 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 2、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主要表现形式。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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