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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情节特别恶劣情节

2023-05-30 09: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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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3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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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有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以下情况: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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