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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驾照等),车辆的信息(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交通环境的信息(天气阴晴、路面状况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当事人、证人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绘制示意图、搜集的物证等),当事人及车辆的检查、检验及鉴定结论(当事人受伤状况、驾驶员饮酒状况等)、证人证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根源的分析、判断。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具有哪些违章现象(即有哪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办法主要是由交警根据引起事故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认定,一般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大小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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