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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有一个小孩,又领养了一个,出生证明上父母是写她自己父母的姓名,请问户口能上得上去吗?

2019-02-26 14: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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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9-02-26 回复

专业分析:

孩子父母可以到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子女手续,《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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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根据现行户口管理规定,新生儿可以上在父母任一方户口名下。孩子上户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申报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准备的证明有: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小孩在医院出生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持以上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一定的,在任意一方就可以的,不一定在父母两方。孩子的户口可以在父母任一方户籍地上但另一方需出具所在户籍地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在女方上男方必须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初婚证明,如在男方管理,必须拿生育证、与出生证到管理部门打计划内一孩证明,还有男方小孩未入户证明。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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