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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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分割方式如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已满5年的,夫妻双方对产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分割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男女双方对经济适用房分割能达成约定的,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分割经济适用房;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由人民法院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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