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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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或者协议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后,是不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但是,这也是有例外的,在以下情形中就会不同: 1、工伤赔偿协议书不是职工自愿签订的,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并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工伤赔偿协议书是职工自愿订立的,但是基于工伤职工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并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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