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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盗窃罪怎么判

2022-03-26 19: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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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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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结合河南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五百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 (一)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 (三)被胁迫参与盗窃的; (四)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3)造成十户以上不满三十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三十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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