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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工作人员的经费,是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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