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2、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当事人自己所有,对方不得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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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规定是: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双方约定,但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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