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审查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审查 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判断某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应从三方面着手:即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某方面问题;该问题是否为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该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对争议问题的解决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如果以上三个答案皆为肯定,则该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有相关性,只要其中一项为否定,则不具有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则是从证据形式、收集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方面对证据成为定案依据的限制。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关键在于审查侦查人员的收集、提取行为是否严格依照我国法律程序进行。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不但主要是储存在磁盘、磁带、卡带或纸带等可移动载体及硬盘设备或集成电路里,而且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加之,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问题、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技术和意外情况都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由此可见,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审查工作将是司法实践认证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实践中,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关注两种可能被伪造、篡改的情况:一是数据信息在作为刑事证据被固定前可能被修改;二是在收集、固定和运用过程中,可能被修改而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 根据证据法学理论可知,一种事实能否有证据效力,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由于刑事法律的严肃性,证据的种类必须是法定的、确定的而不是理论上的、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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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主要包含以下部分: 1.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有四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2.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3.事实与理由: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 4.证据: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即可,且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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