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品库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专职管理看守人员要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一般不得少于三人;2、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工作人员不准擅离职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3、看守人员值班时不准兼办与看守无关的工作,接班前和值班时严禁饮酒;4、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并进行登记,严格交接手续;5、收存危险物品,要认真清点,抽样检查、登记,发现异状或数物不符,立即报告;6、发料应严格验证,手续完备,发现有涂改、转借证件的应拒绝发料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查处;7、危险物品拆箱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发现数物不符、损坏、变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查验处理;8、处理、销毁失效的危险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9、凡进入爆炸品库内人员,不准穿带钉鞋;库内禁止带入火种,库区附近禁止放牧、烧荒、打猎;10、内部调拨危险物品,除持物资部门调拨单外,应报同级公安机关同意,一律整箱调拨,不准将爆破器材交由民工队承包使用;11、放射源库周围定期测量放射线是否超过允许计量标准。接触放射源人员,必须符合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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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仓库内不得住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3、危险品入库时必须核对物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物品不得入库发放易燃易爆品时应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无产地、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物品不得入库发放易燃易爆品时应仔细核对品种、规格、数量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4、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照明以及必须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功能。装置电气及库内设备维修作业应报安全部门批准。 5、不准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6、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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