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是可以退换的,建议您找专卖店沟通协商,可以发律师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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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的设备若出现故障的,消费者可以将购买的设备交由生产商进行修理,超过期限未修好的,可以进行换货处理。根据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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