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债务人可以起诉的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债权人欲通过诉讼追讨欠款,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诉讼后,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充分的,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如果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是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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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欠款人,可以在自己的户籍地或者对方的户籍地起诉对方还钱。不管能不能找到欠款人,原则上,起诉的话应当去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去对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方借你的钱之后,对方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你的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你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对方返还借款。
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要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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