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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离婚有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离婚需要在民政局工作的时间内办理,民政局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八点到十二点,下午三点到六点。一方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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